省发改委关于压缩公务接待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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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和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关于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八项要求的通知》(中纪发〔200911号)文件精神和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关于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八项要求的通知》(鄂纪发〔200924号)要求,结合我委以前年度公务接待费开支情况,制定压缩各处室、单位公务接待费开支数额。

2009年各处室、单位公务接待费用支出要在2008年基础上削减10%—30%,各处室、单位基本公用经费和专项工作经费中用于公务接待部分限额如下:

体改处、投资处、服务业处、地区处、农经处、能源处、交通处(铁路办)、工业处、高技术处、环资处、社会处、财贸处、重点处、开发区处、稽察办等处室接待费限额9万元。

办公室、法规处、规划处、综合处、外经处、交战办、就业分配处、人事处、机关党办、监察室、老干处等处室接待费限额6万元。

核电办、经动办、综改办协调处、综改办督办处、世行办、区划办、经研所、综述志、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等处室、单位接待费限额3万元。

公务接待要严格按《省发改委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机关范围内,禁止上下级之间,处室、单位之间借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委机关工作人员出国、出差、在党校及各类培训机构学习,不得用公款吃请,不得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接待费用。不得组织被接待人员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旅游项目。

委机关对各处室、单位的公务接待费实行公示制,定期将公务接待费台账在机关内部公示,加强检查监管,切实将公务接待费压缩指标落到实处。

 

 

 

 

 

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信息来源:办 公 室 【打印】 发布时间:2009-8-24 15:55:39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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