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委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办公室 【关 闭】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省财政厅《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07]17号),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委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处室(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及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它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副省长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

(软座、软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正副厅(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软席

(软座、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Z237/Z38Z77/Z78除外)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委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工作人员在武汉市区(含市远郊区)内出差办事,其公共交通费(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据实报销。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 (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出差人员暂按照副省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正副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的标准以下凭据报销。

第十条   委机关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标准:副省长级人员住套间,厅局级人员住单间,处级以下人员住标准间。

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到基层单位锻炼、实习、支援工作的人员以及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只能接受接待单位就近从简安排住宿。

定点饭店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名单另行公布。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据实报销。

 ()经组织批准参加培训班及到各级党校等长期学习,并集中住宿的人员,学习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分别为:3个月以内l0元;3个月至6个月9元.6个月以上8元;寒暑假不发。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外每人每天30元,省内每人每天15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交通、通讯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补助费和公杂费由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七条   到基层单位实()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七章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事先经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

第二十条   委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外地常设机构(如办事处等),其工作人员不得按差旅费开支标准补助。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的执行。《省发改委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

 
【信息来源:办公室 【打印】 发布时间:2010-10-25 16:58:52  【关闭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办 全省发展改革系统共建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湖北省信息中心承办
湖北省信息中心维护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第九版
技术咨询:(027)87231218 87825736 E-Mail:wwwmaster@hbjw.gov.cn

鄂ICP备050118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