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办公室 【关 闭】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参照财政厅《省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发改委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在委细化部门预算年度内,按照委主任办公会通过的委细化部门预算方案,当年尚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条  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分为基本公用经费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

结余资金按形成时间划分为当年结余和累计结余。

第四条  基本公用经费结余是指委细化部门预算方案中细化到各处室、单位包干使用的公用经费,基本公用经费结余可在当年用于其它业务工作相关的开支,原则上不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条  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分净结余资金和专项结余资金。

(一)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包括:

1、项目当年已完成形成的结余资金;

2、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消形成的结余资金。

3、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2年未动用,或者连续3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结余资金;

4、其他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

(二)项目支出专项结余资金包括:

1、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结余资金;

2、项目因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形成的结余资金。

第六条  在部门预算执行中,处室、单位动用净结余资金安排项目支出,或调整项目支出专项结余使用用途的,均应通过委财务室报财政厅审批。

第七条  在编制下年部门预算时,有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的处室、单位,应将净结余资金全部作为本处室、单位下年预算的首要来源,统筹用于本处室、单位的项目支出。

第八条  处室、单位连续年度安排预算的延续性项目,有专项结余资金的,在申报下年预算时,应结合项目进展情况主动统筹部分结余资金,再向财政申请增加预算。对延续性项目专项结余较多的处室、单位,财政在下年可适当减少有关项目支出预算。

第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上交省财政后,剩余部分应按照《省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规定条款执行。

第十条  各处室、单位要严格按照年初本部门编制的项目支出内容、科目组织预算执行,合理、合规使用项目资金,在坚持勤俭办事,保质保量完成相关专项工作任务,充分发挥项目资金效益的原则上尽量使用完当年的预算指标,对确需跨年度或结转下年度使用的项目支出,年底前向委机关财务室出具相关依据。

第十一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各处室、单位应将本部门的结余资金情况与财务室逐项清理、核对,并对形成结余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于次年1月中旬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委机关财务室。

第十二条  委机关财务室负责向省财政厅报送《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情况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实施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及相关的说明材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11日起执行。有效期3

 

 

 

OO九年四月三十日

 

 
【信息来源:办公室 【打印】 发布时间:2009-5-30 17:02:18  【关闭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办 全省发展改革系统共建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湖北省信息中心承办
湖北省信息中心维护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第九版
技术咨询:(027)87231218 87825736 E-Mail:wwwmaster@hbjw.gov.cn

鄂ICP备050118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