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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是由专业投资者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的一种股权性资本,具有很大的风险性,为此又称“风险投资”。由于其在带动高成长性、高科技性企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对推动高科技产业化发展起着引擎作用,为此世界许多国家都采取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扶植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特别是美国、印度、以色列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针对创业投资行业的特点,分别制定了一套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
中国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时间还不长,目前国家针对创业投资行业的税收政策尚未形成自己的体系,许多地区仍在套用一些其他行业的税收办法,这样极为不利于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在新一轮税制改革条件下,如何针对创业投资行业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怎样借鉴国外的经验和做法采取相应的措施?本期通过专家访谈等形式,特别推出这样的话题——— 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中国创业投资,进入90年代末开始得到快速发展。据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在2005中国风险投资论坛上公布的数据,2004年中国创业投资机构管理资本总规模已达439亿元。面对日益增大的创投资本,政府应当如何发挥创业投资的作用,引导其加速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怎样从政策上支持创投企业做大做强?前不久记者带着这些问题走访了天津市创业投资协会理事长杨旭才。
杨旭才理事长说:从本质上讲,创业投资是一种支持创业活动的金融投资制度创新。发达国家的创投实践证明,创业投资活动对社会的贡献日益突出,特别是在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认识到创业投资的作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支持创业投资业的发展,特别是通过一些专门的税收政策扶植创业投资业的发展,从而推动本国核心竞争力的提高,推动产业结构不断升级。这方面成功的范例有很多。目前,我国对创业投资业的激励还处于起步阶段,至今仍未形成针对创业投资业的有效税收扶持政策体系。从我国创业投资管理资本看,目前虽然有了一定的规模,但是其中政府资金占有较大的比重,政府资金的带动作用尚未显现,民间和企业的资本占的比较小,究其原因,关键在于我国的相关法律、税收政策环境的调整尚不到位,还不足以让更多的民间和企业资本投入到这一行业中来。为此政府除了在资金上支持这一行业的发展外,更应该在相关法律、政策方面,特别是在税收上采取切实措施鼓励和推动这一行业的发展。
杨旭才理事长认为:创投业需要专门的税收扶持政策。他说,这是许多专家对国内外创业投资业税收政策进行系统研究后得出的结论,也是创业投资行业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杨旭才理事长从五个方面阐述了我国创业投资业亟需专门的税收扶持政策:
一是创业投资具有正向的溢出效应。也就是说,其对社会的贡献不仅仅是创投企业自身的效益,而是对国家的创新能力、竞争能力以及国民经济发展所产生的一系列促进和带动作用。大家知道:创业投资是由专业投资者投入到新兴的、具有核心竞争潜力的企业中的一种权益性资本。为此其对高成长企业投资的商业行为具有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快速持续增长的外部效应,对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具有强大促进作用。为了获得和放大创业投资的这些正向的溢出效应,政府应当首先考虑运用公共资源扶持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以期取得相关社会资源的快速优化,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从而促进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步伐。
二是创业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需要特殊的税收政策。创业投资活动以股权方式投资于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创业企业。创业投资活动并不经营具体的产品,而是以整个创业企业作为经营对象,即通过支持创业企业,并在适当时机转让所持股份,来获得资本增值收益。在投资过程中创投机构积极参与所投资企业的创业过程,一方面弥补所投资企业在创业管理经验上的不足;另一方面主动控制创业投资的高风险,从而建立起适应创业内在需要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机制。创业投资的高风险特征决定了其收益的不稳定性,要求税收政策要区别于传统行业,建立有效的税收优惠制度,特别是所得税制度,以解决创投企业在某一特定时期内可能具有较高的收益,但在另外的时期可能要承担很大亏损的问题。
三是创业投资过程的多环节性需要特殊的税收政策。所谓多环节性也就是说,创业投资的整个运作过程涉及创业资本供给方、创业资本运作方、创业资本需求方,以及创业资本退出过程中的收购者等多个参与者。由于每个创业投资活动的参与者都承担纳税义务,因此很容易出现重复课税问题,容易给创业投资活动造成不合理的高额税收负担。特别是创业投资是持续投入,一次收回;分企业投入,不同时间收回。作为投资机构来说,有些项目投资可能是成功的,但有些项目投资可能是失败的,投资机构需要用成功的利润抵补失败的投资。因此,要求税收政策从整体角度考虑创业投资收益问题,要能够适应创业投资活动内在规律要求的技术特点。
四是创业投资回收的长期性需要特殊的税收扶持政策。创业投资的长期性也要求税收激励政策针对其特点来进行设计。资料显示,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创业投资企业平均要到第7年才会产生盈利。这意味着,如果企业所得税计税时亏损弥补期限达不到创业投资活动投资周期的客观需要,那么创业投资企业的实际亏损将不能得到有效弥补,这对于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对公司制创投机构应制定更长期限的亏损弥补政策,或采取其他措施适应其高风险与投资回收期长的特点。
五是吸引民间资金投向创业投资的需要。我国创业投资中政府扶持的财政资金占很大比重,从各国经验看,这在创业投资发展初期是必要的。但是随着创业投资的发展,政府需要出台一些鼓励政策,支持民间、企业资本进入,使民间资本、企业资本逐步成为创业资本市场的主体。因此,国家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扶持创业投资发展,从美国、以色列等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发展创业投资的历史看,税收抵免、财政扶持政策是最为有效的激励手段。当然在我国,最重要的是给创业投资正名,使之在政府的扶持引导下,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真正成为一种市场条件下的商业行为,成为国家竞争力的一个代表。
杨旭才最后说:绝不能将创业投资简单地当作一个普通的行业来对待,其对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新兴产业的兴起起着引领和推动作用。世界一些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创业投资在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世界许多大的高科技公司在其创业之初都得到过创业投资的支持,为此许多人将创业投资比作推动企业机制创新的利器、催生高技术产业的发动机。在我国大力推进创新型社会和循环型经济建设的今天,我们更应该大力支持创业投资业的发展。 |